为贯彻避免各类火灾隐患,防治和遏止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台州市消防支队三门大队执法人员了解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展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在对坐落于海游街道的壹号海鲜坊展开消防监督检查时,找到该场所厨房部位正在用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合乎《建筑设计屏蔽规范》第5.4.16拒绝,违背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消防安全。 针对此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海鲜坊的厨房部位实行临时查禁,依法告诉当事人白鱼做出临时查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责令该场所负责人对其不存在的火灾隐患立刻的组织排查,保证排查期间单位的消防安全。
该场所负责人回应早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将立刻排查火灾隐患,保证为广大顾客获取一个安全性的用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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